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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轰炸”他人手机的“骚扰服务”,获刑!
  发布时间:2024-12-13 16:02:42 打印 字号: | |
以案释法
信息骚扰“轰炸”服务,构罪获刑

手机、短信被高频“轰炸”

你顶得住吗?

短短几分钟

成百上千的验证短信和陌生电话

连番不断的骚扰

让手机直接“崩溃”到“罢工”

不可思议,

这种“信息骚扰暴力”的报复泄愤手段

已成为不法分子挣“快钱”的捷径

近日,雨花法院审理了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以针对他人提供的指定手机号码,使用网络“轰炸”平台,对该指定手机号码进行持续性、高频率的电话、短信“轰炸”的方式,以牟取非法利益。李某某已被判刑。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欲通过“轰炸手机”来挣点外快钱,于是在“淘宝”平台开设网店,后自己刷单把自己店铺的名气刷上去后在店铺内提供“轰炸机”服务,如“电话狂响”“电话叫不停”,客户付费后,李某某即提供“短信+电话”的“轰炸”“骚扰服务”。

2023年9月16日11时27分至32分,5分钟之内被害人王某某手机号码收到李某某发出的24个骚扰电话(IP地址显示英国)、200多条内容是验证码的骚扰短信;2023年9月9日前后,被害人张某某手机每分钟收到李某某发出的00开头的每分钟4-5个电话的持续骚扰,还每分钟收到4-5条的短信骚扰。

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提供此类服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同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从他人处学会提供电话、短信“轰炸”他人手机号码的服务以牟利的方法后,又将该方法传授给了其他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均应予以处罚。依法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没收已由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络行为都应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利用他人寻求报复的阴暗心理而兜售手机“轰炸”服务并以此非法谋利,看似“无本万利”,实则万丈深渊。为了挣“快钱”而罔顾法律,损人利己,必将自食恶果。

法官在此提醒,各人都要加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在通过网络购物、评论或者其他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情景下,注意对包括家庭成员信息、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或者重要财产信息及账号密码的保密,非必要不提供、不泄露。若遭遇电话、短信轰炸,可通过营业厅或运营商客服电话,申请开通免费应急通信保障服务来紧急防护恶意骚扰。此外,还可拨打“12321”致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举报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如果在现实生活中还遭遇其他骚扰甚至威胁的,请立即报警。



素材来源:刑庭
编辑:李丹
责任编辑:杨勇  付冰
审核:肖述华  欧阳毅



 
责任编辑:长沙市中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