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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立有方 法治护航 | 长沙法院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21-2024)

作者:清算破产庭  发布时间:2024-11-27 20:08:00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展现长沙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实践,增进社会各界对破产审判工作的认同与支持,经征集、遴选,现发布2021—2024年度长沙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国有集团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例二 某建设集团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三 某机械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四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五 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六 某产业园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 某仪表厂破产清算案

案例八 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九 某生物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案例十 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案


某国有集团公司等六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企业破产重整与产业优化升级的生动结合


基本案情

某国有集团公司前身为央企,后移交湖南省管理。2013年,该集团成立子公司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归整车生产业务,该公司的汽车品牌曾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为扩大业务,该公司陆续在长沙、永州、荆门、滁州等地布局生产基地。因企业扩张过快、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企业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最终停产停销,该国有集团及其关联子公司均陷入严重债务危机。

2020年度该国有集团公司亏损超过15亿元,经债务人申请,长沙中院于2021年8月至12月,先后裁定受理该国有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破产申请。面对资产负债规模庞大、涉及地域范围广泛的大型国企集团破产,长沙中院精准施策对企业进行司法救治:一是精准适用破产程序。审查阶段精准识别各关联企业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对人格混同度较高、重整可能性较大的相关企业依法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其他关联企业在程序上进行协同审理。二是精准处置企业资产。长沙中院确立了“保全生产资质、保留优质资产、彻底甩掉包袱”的工作思路,贯彻分类处置和价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对非重整必要的闲置资产以“短、平、快”方式进行处置,对停产的长沙工厂开创“先租后卖”的处置模式,引进年产汽车30万台、年产值数百亿的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生产项目。三是精准把握利益诉求。六家公司涉及债务90余亿,利益主体和诉求多元,潜在社会稳定风险巨大。长沙中院坚持依法依规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寻求债权人利益最大公约数,画出债权人诉求最大同心圆,最终各债权人组均高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是精准招募重整投资人。面向全国公开招募意向重整投资人,规范招募程序,首次引入专家评审机制,通过评审专家、债权人代表、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依法选定重整投资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创新府院联动+优化营商环境”“企业破产重整+产业转型升级”多重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成立涵盖省市县三级的司法重整工作专班,实现府院高效联动,最终力促该案在6个月内顺利重整成功。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90余亿元,充分维护了3300余名职工、12家金融机构、近1200家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破解了企业的重大债务困局,也切实维护了国家税收利益和地区金融稳定。通过企业重整,成功保全了湖南本土汽车驰名品牌。通过引入行业龙头,将传统燃油车生产项目升级为新能源汽车生产项目,实现了湖南汽车产业的优化升级。该案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释放破产保护效益,助力大型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


某建设集团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府院联动+创新工作方法,使得大型建筑工程企业焕发新生机


基本案情

某建设集团公司始建于1951年,2010年由国有企业改制成民营企业,是国内知名的大型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8项施工承包资质,其名下设有30家分公司、13家子公司,水利施工项目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后因经营不善、为关联企业担保等原因陷入债务危机。

进入破产程序时,该公司拥有在建项目、完工未结算项目、完工未验收项目总计超400个。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以保障工程项目稳定为首要目标,用实际结算代替发函的方式来保障施工合同的继续履行。该公司破产期间的工程项目开票金额高达9.7亿元,涉及了121个大小工程项目,稳定的结算和支付秩序既保障了约5000余农民工的民生问题,又保存了该公司的重整价值,为后续破产清算转重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因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大量职工处于失业状态,公司已无力垫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为充分保障职工权益,长沙中院多次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在支付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之后,保障职工相关社保待遇。最终,社保部门为职工正常办理了相关手续,稳定了职工队伍。

2020年10月,长沙中院裁定该公司重整,同年11月,长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按照重整计划,管理人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处置公司重整投资权益,经过57轮竞价,最终以1.67亿元的高价成交,溢价率高达51.8%。现重整投资人已全部支付重整投资款项并用于债权人清偿,股权过户给投资人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长沙中院借助府院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保民生、促稳定为宗旨,奠定了重整成功的基础。为保证大量未完工工程的继续履行,重整计划采取整体重整的思路,同时,该案充分保障工程类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赢得了工程类债权人的大力支持。本案通过网络拍卖平台来拍卖重整投资权益,吸引了更多的主体参与竞价,由市场来决定公司整体财产的价值,在增加债权人期望值的同时,也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该案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保障了重整过程中工程项目的稳定,有效维护了某建设集团公司的整体资质,让这家国内知名大型水利施工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某机械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高效盘活资产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某机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主要从事路面养护机械的研发、生产等业务。该公司因受担保债务等影响,出现债务危机,2020年8月1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接管后发现该公司资产存在重大瑕疵,部分土地未办理权属登记,且存在建筑物和土地权属登记分离问题,面临资产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畸低,债权人受偿权利无法及时、有效保障等难题。

长沙中院受理该案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最终成功补办土地权证,为提高债权清偿率奠定了基础。考虑到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瑕疵资产无法解决涉无证土地、地上建筑物的难题,也难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因此,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对接意向投资人,试图通过清算转重整的方式保留原公司主体,以交割原公司股权的方式解决瑕疵资产的处置难题,从而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率。

经债权人申请,长沙中院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进入重整程序后,长沙中院指导管理人开展投资人招募及债权人会议协商工作,督促管理人就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等内容与债权人、出资人进行充分、深入的沟通,最终成功招募到投资人,该案重整计划草案及其修正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8月17日,长沙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其修正案,2023年10月17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破产财产处置难、变现难一直是阻碍破产程序推进,影响破产审判质效的痛点问题。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长沙中院借助府院协调机制,多管齐下破解资产处置僵局,依法实现瑕疵资产转让,保障普通债权清偿率最大化。通过高效推进,重整历时仅82天,大幅降低了资产处置成本,同时通过盘活资源,有效化解高额债务,唤醒园区“沉睡”工业用地50亩,总计化解债务近2亿元。通过“腾笼换鸟”,园区内闲置土地实现在园区内直接消化,重整企业以最快速度复工复产,2022年助力当地税收增加近400万,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房地产公司,注册资金4750万元,主营业务是房地产开发经营。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执转破。2022年3月,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长沙中院裁定确认该公司的破产债权共计18户21笔,债权总额超3.4亿。在破产程序中,该公司股东积极寻求债务处理的途径,愿意筹集资金清偿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愿意将公司名下房产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作价清偿其他债权。在长沙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将案件朝破产和解方向引导。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与公司股东、税务机关、企业职工及债权人等进行沟通、协调,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及诉求的情况下,制作出适合本案的和解协议草案,最终促使债务人与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签署和解协议,就以物抵债等达成一致。其中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他债权则以该公司名下项目房产作价抵偿并签署《和解协议》。2024年7月1日,长沙中院依法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清算转破产和解的典型案例。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长沙中院充分研判、精准识别,指导管理人以公司股东积极寻求解决债务处理的现实需求为切入点,“因案制宜”转变办案思路,推动破产和解工作顺利进行。此外,积极引导各方和解,针对公司项目应缴纳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情况,指导管理人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核实,确认并调减税款债权约160万元;时刻关注契税减免政策及时间节点,让以物抵债需要办理房产过户的债权人及债权受让人及时享受到契税减免政策。该案通过合理适用破产和解制度,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社会矛盾,最终避免破产企业走上破产清算的道路。


某建筑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通过破产和解程序保护农民工权益和保留企业营运价值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上世纪60年代,系长沙本地知名老牌建筑施工企业。2019-2021年,建筑公司陷入经营困境,长沙中院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该建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在建工程众多,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多地,涉及千余名施工人员,涉案资产5.3亿余元,法律关系和资产负债情况极其复杂。

2022年5月9日,长沙中院根据该公司的申请,裁定其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2022年7月1日,长沙中院裁定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2022年8月,管理人向建筑公司交还营业事务并返还财产。企业现已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按和解协议的约定清偿企业债务。该案审理过程中,长沙中院坚持“四个结合”:将依法责令与有效疏导相结合,最终实现债务人从消极抵触到积极配合的转变;将耐心释法析理和主动出击处置相结合,做好农民工及相关债权人的安抚、处置工作;将夯实基础工作和及时指导引导相结合,适时推动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有效发挥和解制度优势;将法院实时监督和债务人定期汇报相结合,创新机制监督、保障和解协议顺利履行。由于法院适时的监督和介入,目前和解协议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逾期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以破产清算开场,以破产和解落幕,用时仅七个月,系通过及时转换程序快速实现中型建筑企业破产和解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思自治,适时推动清算程序转入和解程序,有效发挥和解制度优势,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基础上,维护了企业营运价值,帮助企业摆脱债务危机,挽救了长沙本土老牌建筑企业,为审理建筑施工企业破产案件探索了道路,积累了经验。


某产业园发展公司破产清算案

——“执破融合”机制与小微企业快速审理程序的高效衔接


基本案情

某产业园发展公司成立于2020年11月,注册资本金虽有5000万元,但从未有过实缴投入,成立不久后便开始举债借款。2021年7月起,该公司为其他公司的数十份租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个月后开始出现违约,此后陆续在50余起执行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经法院释明“执转破”含义与法律风险后,债权人申请将该产业园发展公司的执行终本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2024年1月26日,长沙中院依法裁定受理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法指定了破产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该公司无实际经营地、无办公人员、无财产线索、无纳税记录、无实缴资本、无持续经营活动、无可变现资产,符合《湖南省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暂行规定》认定的小型企业标准,属于典型的僵尸型小微企业。法院指导管理人适用快速审理程序,采取了公告送达、执行案件查控信息汇总、线上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缩短办案期限。通过着重对未缴出资的核实、快速发布证照遗失声明、会前沟通追缴出资意向、执行查控信息披露等方式,在快速推进流程的同时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基于本案无产可破现状,尊重债权人对未缴出资的处理意见。最终该案从指定管理人到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仅耗时69天。


典型意义

本案系“执破融合”机制下,“僵尸型”小微企业快速出清的典型案例。该公司未能实际开展持续经营,迅速成为“僵尸企业”,甚至沦为其他商事主体的“背锅侠”式增信工具,容易导致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误判。在系列执行案件中,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久执无果,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长沙中院完善执破融合协同机制,规范执转破移送审查程序,准确识别并适用快速审理程序,推动快速出清的流程化和便利化,有效提高了破产审判效率,降低了办理破产成本,有助于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破”的双向互促工作机制。


某仪表厂破产清算案

——通过破产程序彻底化解和解决国企改制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矛盾


基本案情

某仪表厂是一家成立于1986年的全民所有制福利企业,通过聘用大量残疾职工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营业务是生产电度表及电度表校验装置、自动化仪表盘等。因市场变化,该企业转型困难,逐渐走向破产。后深陷债务纠纷泥潭,仪表厂向法院申请破产,2021年9月,长沙中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之初,该仪表厂的可分配资产只有3600余万元,但债权人的申报债权高达2.68亿元。另有12套职工安置房,因历史原因,自1994年起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外,2005年该厂曾通过企业改制与其职工全员理顺劳动关系,但仍有百余名职工对改制方案不满,导致矛盾一直未能化解。以上一系列问题都亟待在破产程序中一并解决。

长沙中院依法指导管理人审慎核查债权,经过逐笔核查债权的构成、诉讼时效、还款依据、转让手续、催收证据等资料,剔除重复申报,管理人通过债权审核等多种方式依法核减近1.4亿元债务,最终确认债权3400余万元,为后续破产财产的顺利分配奠定基础。

针对12套职工安置房产权不清、资料不全等问题,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多次组织管理人会同不动产登记、税务等职能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多渠道调取档案,协调办理流程,并指导管理人报告债权人会议明确房产实际权属人为职工、过户税费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的方案,依法解决了12套职工安置房过户的历史遗留问题。针对部分职工对2005年仪表厂改制方案的异议,积极与市民政局、市福利企业行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多次沟通研究仪表厂之前的改制方案,释法析理,充分回应职工各项诉求,妥善处理了百余名职工的相关异议。

该仪表厂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均经全体债权人全票通过,达到简化程序、快审快结、快速退出的效果,提高了破产案件审判质效。不仅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和破产费用,也避免了后续衍生矛盾的发生。该案最终实现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普通债权全额受偿,劣后债权部分清偿的良好局面,远超债权人预期。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程序推动国有僵尸企业出清,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典型案例。长沙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借助府院协调机制,依法解决持续了28年的职工安置房无法过户的民生问题,并且通过破产程序彻底化解和解决国企改制长期积累的历史遗留问题及矛盾,达到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全额受偿、劣后债权部分清偿的良好结果,依法平衡和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办结对清理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均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某传媒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运用破产和解制度助力小微企业脱困重生


基本案情

某传媒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19日,法定代表人为宋某某,注册资本20万元,主营业务是网络电商销售。2021年至2022年期间,传媒公司因受疫情持续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相关业务,导致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部分员工陆续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其中公司员工孔某某依据劳动仲裁裁决书向芙蓉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芙蓉区法院经执行未发现该传媒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遂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孔某某向芙蓉区法院申请执转破。

2023年5月26日,芙蓉区法院裁定受理孔某某对传媒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提出希望继续保留公司,要求与职工债权人达成和解,并提交了初步的和解方案。经法院指导,管理人组织双方积极协商,该公司与孔某某等3名职工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约定宋某某代传媒公司向孔某某等3人清偿债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了结。2023年8月11日,芙蓉区法院依法裁定传媒公司转入破产和解程序。2023年8月14日,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8月24日,芙蓉区法院出具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依据和解协议,职工债权清偿率为80%,和解协议最终于2023年8月25日履行完毕。

本案自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至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用时90天。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芙蓉区法院召集该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召开座谈会,就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就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专题指导,并就解除对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进行了沟通指导。


典型意义

芙蓉区法院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给困境中的企业继续经营的机会,有效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芙蓉区法院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通过管理人积极协商债权人、债务人沟通和解,高效地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又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破产成本,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真正跑出了破产挽救的加速度,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以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方式,画出了各方利益最大同心圆。


某生物科技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衔接适用执转破和破产和解程序,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赢


基本案情

某生物科技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13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经营生物药品、医疗器械有关业务。2023年5月23日,开福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员工谭某支付工资26 622.51元。后谭某申请强制执行未获清偿,经执行法官释明,谭某向开福区法院申请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开福区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该生物科技公司破产清算。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管理人调查确认2户职工的债权,金额共计107 922.01元,债权人、债务人均无异议。该生物科技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付某提出拖欠工资实因公司暂时陷入财务困境,希望继续保留公司经营,并向法院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2024年5月22日,开福区法院听证听取债权人和债务人意见后,审查裁定该生物科技公司和解。随后,指导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和职工债权人积极协商、沟通细节,最终签订《和解协议》,确定由付某代该生物科技公司清偿全部债务。签订和解协议同日付某即依约履行完毕。2024年5月26日,开福区法院裁定认可该生物科技公司和解协议并终结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衔接适用多种司法程序,高效助力中小企业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共赢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生物科技公司经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对其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识别,及时启动执转破程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发现本案具备一定和解基础,开福区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和解前置、快审快结”的方式推进案件办理,积极寻找到弥合分歧的最优解,高效实质化解了纠纷,有力推动债权人与债务人实现利益共赢。


某汽车销售公司破产清算案

——实际负责人清偿全部到期债权帮助企业免于破产


基本案情

某汽车销售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批发、租赁、上牌代理服务及各种商用汽车、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等。2020年11月6日,该公司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程序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2月23日,天心区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经调查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虽为谢某,但实际负责人为田某。该公司名下仅有梅德赛斯-奔驰牌车辆1台,但公司股东并未实际出资,依据企业破产法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出资义务。管理人根据查询到的该公司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判决书和执行裁定书,联系债权人后,相关债权人申报了债权。经管理人督促,田某将已申报债权人的全部到期债务清偿完毕。2022年11月7日,天心区法院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破产审判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为后疫情时代企业的复盘新生提供了可能。该公司债务体量较小,且公司现有资产虽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但股东或实际负责人尚未将出资义务履行到位,有偿还债务的可能性。针对现实中可能存在的工商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全面调查该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加强与实际出资人的沟通交流及释法明理工作,督促其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债务,避免实际出资人通过企业破产清算逃避债务的现象,帮助债务人免于破产。

责任编辑:戴莉 湛若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