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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青苗补偿款引矛盾 法庭调解息纷争
作者:王烨 陈洁  发布时间:2024-11-26 14:36: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望城区法院雷锋法庭始终立足审判职能,发挥法庭前沿优势,法治护航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近日,雷锋法庭妥善化解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新与被告李明(均为化名)系亲属关系,两人承包的农田相邻,其中原告李新的承包田面积约为1亩。

十余年前,李明见李新的田地无人管理,在获得李新的口头同意后,便开始耕作管理该地。双方未约定租金,也未就收益分配问题进行讨论。2018年,李明将两人承包地一并开挖合围并种植了黄桃树。后因李明房屋拆迁搬离,对黄桃树管理不便,遂将黄桃树交由第三人承包管理,原告李新予以默许。

2023年,案涉田地涉及拆迁征收,由第三人领取了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发放后,第三人向李明支付了部分补偿费,李新得知后遂找第三人亦要求支付补偿款,三方商议后,李新通过第三人向李明支付了补偿费。事后李新认为青苗补偿费标准为16000/亩,其承包土地有1亩多,自己补偿费过少,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明支付剩余青苗补偿费。

二、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明及第三人称青苗补偿费的实际补偿标准与李新认为的标准不相符,且具体金额根据种植农作物的等级而定。经法庭审理查明,李明李新承包地上的黄桃树确系李明种植,而非李新种植,因青苗补偿费系对承包地上种植物的补偿款,但考虑到李新多年来将其承包地交由李明无偿使用管理,法庭提出由被告李明再向原告李新支付补偿款1000元,经法庭释明并多方调解,双方最终均同意该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征用土地引发的青苗补偿费归属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被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本案调解对于该地区类似纠纷的积极防范、妥善化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利于保障当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顺利推进。


 
责任编辑:长沙市中院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