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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刑!

作者:郑婉冰  发布时间:2024-07-05 15:56: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 “服务老人”“关爱老人”的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养老诈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黄某系湖南某老年康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管理着6名业务员。该公司由熊某(已判决)与邹某、何某、许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成立,在长沙、株洲等地设有营业点,经常打着与一些医院、老年公寓合作的旗号,以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向不特定老年人群体宣传、发布公司收购医院、公寓用于养老的信息,组织投资人到上述地点参观,并与投资人签订《预定养老服务合同》,以预收养老金和办理入住卡等方式,承诺投资人可以享受入住养老院的优惠折扣(如不入住则可获取10%年利率,合同到期可赎回本金),以此变相吸收不特定老年人投资。

而黄某在明知该公司无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仍带领其业务团队开展业务,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4万余元。2021年5月,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黄某以“养老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在量刑时应当酌情考虑。

综合考量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养老领域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高发领域。本案是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开办养老院、购买养老公寓、销售老年产品等为由,以售后定期返点、高额分红、享受相应养老服务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给老年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广大老年人一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不实宣传及高额回报蒙蔽双眼,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在进行上述投资、消费活动时仔细甄别,必要时及时征询子女意见,尤其是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通过向政府相关机构了解、实地查看体验等方式选择合法合适的养老机构,切实捂紧自己养老的“钱袋子”。

 

来源:岳麓区法院
责任编辑:长沙中院子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