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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引纠纷,原公司依法维权获支持

作者:叶嘉瑞  发布时间:2024-06-25 15:01:35 打印 字号: | |

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近日,一起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在望城区法院白沙洲法庭的审理下落下帷幕。被告刘某因离职后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公司S半导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支付S半导体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据悉,刘某曾在S半导体公司担任芯片厂模组部副理,掌握包含SiC工艺流程和工艺内容等核心技术信息。在职期间,刘某与S半导体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和《遵守保密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诺书》,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刘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与S半导体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与S半导体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或为其工作。刘某从S半导体公司离职,S半导体公司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然而,离职后不久的刘某进入A公司担任资深行业分析师。经查,A公司经营范围与S半导体公司存在重合,均为半导体有限公司,属于竞业限制企业。

S半导体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S半导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其入职同为半导体公司的竞业限制企业A科技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对于刘某的违约行为,法院综合考虑了其在S半导体公司的工作岗位、收入情况、违约行为的方式和期限等因素,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酌情认定刘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92万余元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维护了S半导体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商业竞争秩序的维护。法院通过依法打击违反竞业限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商业秘密,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竞争环境。

下一步,望城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职能,通过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司法服务、完善诉讼保障机制等多项举措,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来源:望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长沙中院子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