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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创“枫桥式法庭”|孩子在培训机构受伤,法院倾心调解化纠纷

作者:龙浩东 罗晓  发布时间:2024-06-12 16:21:58 打印 字号: | |

刚送孩子去舞蹈培训机构上课却得知孩子意外受伤想让培训机构赔偿对方却表示没到上课时间是孩子自身原因……

5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成功调解这起纠纷。

7岁的小玲是长沙某舞蹈培训机构的学员。2022年7月9日下午5点许,小玲妈妈将小玲送至长沙某舞蹈培训机构学习。不久后,小玲在舞蹈室内攀爬玩耍时不慎受伤,摔掉2颗恒牙。机构老师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多次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经司法鉴定,小玲外伤致11、21冠折不构成伤残,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30日,18岁以前需进行树脂填充且需要定期更换,待18岁以后需进行桩冠修复,每十年一次,修复费用较高。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小玲父母遂将长沙某舞蹈培训机构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金霞中心法庭。

小玲父母认为,小玲是在培训机构受伤,教务老师在前台没做好管理看护,培训机构应对小玲的损伤进行赔偿。

舞蹈培训机构表示,舞蹈课是五点半开始,小玲受伤发生在上课之前,系自身原因导致,小玲父母没有做好看护;且在事发后其已及时进行救助,并垫付相应医疗费,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吴晓君高度重视,与调解员蒋婷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经过,倾听双方意见,并对赔偿项目及修复费用进行核算、确认。在沟通中,承办法官得知舞蹈培训机构购买了相应保险,又与保险公司进行联系,但各方当事人对后续修复费用产生较大分歧。最终,在承办法官吴晓君和调解员蒋婷的不懈努力下,经过三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保险公司向原告小玲父母赔付各项损失3万元,据此本案顺利化解。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以及在校外培训教育机构的伤害赔偿案件的妥善处理问题一直是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未成年人爱玩好动,尚无任何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还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购买相应保险,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而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机构时,要注意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要教育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受伤。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今年来,开福区法院金霞中心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抓手,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妥善调解民商事纠纷211件,调撤率达49.8%,取得了良好效果。

 

来源:开福区法院
责任编辑:长沙中院子管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