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院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及时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和立案后委托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二)协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参与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调解工作;
(三)完成调解案件信息录入、文书送达、整卷归档等与调解相关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
(四)进行专业咨询、法律宣传和其他法律服务;
(五)参与涉诉信访化解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选聘人数
选聘20个特邀调解组织,50名特邀调解员。
三、选聘条件
(一)特邀调解组织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组织应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经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等登记备案,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调解组织,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规范的运行流程;
2.有固定办公场所、明确的负责人、必备人数的调解员和必要的运行经费;
3.受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治组织监督管理。
(二)特邀调解员的选聘条件
特邀调解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记录、丰富的调解经验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4.熟练使用电脑、智能手机等电子设备,打字速度较快,能够适应司法信息化要求;
5.热心调解工作,有充裕的时间参与法院委派、委托调解;
6.近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
(三)禁止选聘情形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因违规违纪行为被吊销相关从业资格;
3.被开除公职的;
4.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删除或撤销的;
5.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情形的。
(四)优先选聘情形
1.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的个人;
2.在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技能较为突出的个人;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陪审员、专家学者及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个人。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
1.特邀调解组织提交资料
调解组织申请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的,需填写《特邀调解组织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特邀调解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2)专职、兼职调解员名单及相关履历资料;
(3)调解工作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文件。
2.特邀调解员提交资料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需填写《特邀调解员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3)无犯罪记录证明;
(4)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资料。
(二)资格审查
本院将对报名人员、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全过程,对申报存在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证实,取消资格。已办理聘任手续的取消聘任,由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 面试
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特邀调解员报名人员,本院成立专门的面试工作小组进行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和公示
根据面试成绩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单,在本院官方网站和公众号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公示内无不良反映的,确定为入围对象。
(五)任期
纳入本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名册的,聘期一年。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可以续展聘任。任职期间,由本院统一组织调解业务培训。
(六)其它
本院为特邀调解员在法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条件,以案定补,每季度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数量、调解情况等发放调解补贴(具体按照本院制定的《特邀调解员管理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五、报名时间及要求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2.报名方式:请申请者按选聘公告要求的报名条件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89433739@qq.com。
3.联系人:刘安民 0731-85798408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