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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羊良华减刑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0:20:2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长康监狱减(有)字第26

 

罪犯羊良华,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木石村7组158号附1号,捕前无业。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

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湘052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于201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羊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和文化教育,服从管教,该犯系HIV感染者,能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并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劳动任务。但该犯认知水平低,性格狭隘,情绪控制能力差,服刑期间共计违规6次,扣教育改造分260分、监管改造分4分。其中,2020年10月14日与同监舍人员争吵,影响警察管理,给予该犯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2月15日因琐事在监舍内吵闹,给予该犯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1年2月23日因采用过激言语威胁干警,给予该犯扣教育改造分100分;2021年2月24日用杯子打同犯,给予该犯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1年4月8日因与他犯争执并扬言行凶报复,给予该犯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2年9月14日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行动,给予该犯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经过多次批评教育、攻坚转化后,近1年多来,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服从管理、配合治疗,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矫治恶习,积极参加思想和文化教育,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有违规扣分行为改造表现进步明显。2023年3月第罪犯减刑假释监区集体研究,以罪犯羊良华减刑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规违纪行为且扣分较多为由,对其减刑予以从严考虑,决定暂缓提请减刑。本次监区在对该犯呈报提请减刑幅度上已予以从严核减二个月。检察机关因该犯入监前期有多次违规扣分情形,建议降低减刑幅度一个月,经监狱长办公会审,同意检察机关审核意见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共获8个表扬,余分529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羊良华予以减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康监狱

                     二〇二三年十二二十

 
责任编辑:江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