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长康监狱减(有)字第25号
罪犯蒋松辉,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家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大西村7组32号,捕前农民。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松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沪01刑终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17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折抵刑期4个月5日。于2019年11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湘01刑更15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蒋松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年6月17日止)。
罪犯蒋松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学习,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该犯系陪护犯,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帮助他人,按时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2022年12月9日该犯在接受警察询问时说假话、谎报情况,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4分,经警察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共获表扬2个,余分656分。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本人承诺本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松辉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康监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罪犯蒋松辉卷宗材料共 1 卷 1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