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长康监狱减(有)字第23号
罪犯黄韦豪,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熙春路新景家园朗星湾1402号。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1)湘0302刑初8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韦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止,该犯系主犯。于2022年6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黄韦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本次考核周期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家人、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在日常改造中该犯担任监舍长,能够主动履行岗位职责。担任监区信息员期间能够积极搜集病犯思想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在教育学习中,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课”教育学习,能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在2022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规范养成整训活动中获集体二等奖,加3分、在2022年10月参加监狱组织的“喜迎二十大,永远跟党走”演讲比赛中获一等奖,加5分。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完成监区安排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8月,该犯共获表扬2个、并余276.6分,考核周期内无违规扣分情形。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全部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一百元已全部退缴,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凭证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韦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康监狱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罪犯黄韦豪卷宗材料共 1 卷 1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