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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胡娟娟减刑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20 10:10:10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长康监狱减(有)字第22

 

罪犯胡娟娟,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慈氏塔社区居委会四组48号,捕前无业。现在湖南省长康监狱服刑。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娟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2021)湘06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3月12日止。该犯系主犯,2022年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胡娟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在平常的改造中能用《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如实汇报改造情况;在教育学习中,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上课认真听讲。该犯系HIV感染者,能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各项劳动。截止2023年8月31日,该犯共获表扬3个,并余149.4分,无违规扣分情形。原判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凭证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娟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康监狱

                     二〇二三年十二二十


 

责任编辑:江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