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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葛何喜减刑一案
  发布时间:2024-02-07 10:08:43 打印 字号: | |

2024年星城监狱减(有)字第2号

罪犯葛何喜,男,198252生,汉族,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2009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39日作出(2020)0102刑初7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葛何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葛何喜、王春祺、唐卓、王露共同退赔人民币224280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20814日起至2025813日止。20216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葛何喜自本次减刑考核周期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十万元,已缴纳;责令四人共同退赔224280元,根据(2022)湘010210809号执行案件部分结案通知书,该犯退赔124280元,已履行原判确定的义务的部分。2022820日因与他犯发生争执推拉,扣2分。截止202311月,累计表扬5次,436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计分考核罪犯台账、监狱考核结果运用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审批表、罪犯考核(专项加分)审批表、计分考核罪犯加分、扣分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执行案件部分结案通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决定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总体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何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星城监狱

202427


 
责任编辑:江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