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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长沙市圣爵菲斯小区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在界定业主知情权范围时的司法考量因素
作者:廖征 常晓华  发布时间:2024-01-31 10:31:55 打印 字号: |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廖征 常晓华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法治意识的逐渐强化,小区业主们更加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参加小区的公共管理,关乎业主知情权的纠纷亦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业主知情权作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等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法律、司法解释对知情权虽做出了原则性和列举式规定,但因为业主知情权行使界限并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亦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笔者通过对个案裁判的分析,认为法院在判断业主某项诉求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时,应当平衡信息提供者利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考量该项诉求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有正当性、是否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实现上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简便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胡某与长沙市圣爵菲斯小区业委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

       ——在界定业主知情权行使范围时的司法考量因素

 

 

关键词:业主知情权  目的正当性  利益平衡  隐私权

 

【裁判要旨】

1、业主大会表决票原件涉及小区业主的隐私权,如未取得其他业主的授权或同意,业主要求查阅、复制业主大会其他业主表决票原件的,人民法院不宜支持。

2、业主知情权受法律保护,但业主亦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其权利。人民法院在判断业主某项诉求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时,应当平衡信息提供者利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要考量该项诉求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有正当性、是否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实现上是否具有可行性、业主起诉前是否已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简便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9828号(2021年11月15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571号(2022年4月21日)

【基本案情】

长沙骏豪花园·圣爵菲斯小区的业主。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7日,骏豪花园·圣爵菲斯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议程包括:一、审议通过《管理规约》;二、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等。会议选举产生了圣爵菲斯小区第一届业委会,于2021年1月20日经长沙市开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2021年7月5日公布了《长沙市开福区骏豪花园·圣爵菲斯小区2021年第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就业主大会投票结果进行了公布。胡以业主大会会议召开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选举舞弊情形,业主大会会议没有有序、合法进行,因而不认可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公布的全部会议表决结果,胡以此为由遂诉至一审法院。

胡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圣爵菲斯业委会提供骏豪花园·圣爵菲斯小区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7日召开业主大会(首届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所有参与投票的表决票原件;2圣爵菲斯业委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湘0105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圣爵菲斯业委会于一审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骏豪花园·圣爵菲斯小区2020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27日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所有参与投票的表决票原件提供给胡某查阅、复制(复制费用由胡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圣爵菲斯业委会提起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421日作出2022)湘01民终157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5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业主的表决票原件应否属于其他业主可以查询和复制的范围。一、从业主知情权的法律规范来看。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使用、业委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收益、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况和资料。但该条并未直接规定表决票原件可供其他业主查询、复制。《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全部资料应当保存三年以上,业主可以查询、复制相关原始资料。该条中的相关原始资料并未明确包括表决票原件。二、从业主隐私权的保护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本案中的业主表决票原件,除了记载业主的投票权数以外,还附有业主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上述个人信息均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畴。因此,业主表决票原件亦属于业主的个人隐私,而未征得业主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业主的表决票原件就是对业主隐私权的侵犯。三、从公民权利行使的界限来看。根据公民权利行使的基本原则,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业主的知情权和业主的隐私权都同等的受法律保护,业主行使知情权不能以侵害其他业主的隐私权为代价。虽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业主适当的让渡一部分的自己的隐私权,但本案中胡兰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查询、复制其他业主的表决票原件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故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在诚实信用范围内行使,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四、从业主表决票的性质来看。业主表决票原件系业主投票产生,属于业主行使权利的有效载体。业主表决票的处分权在于业主,业委会只是代替业主保管,表决票原件并非属于业委会的资料,故在未征得业主同意或授权的情形下,业委会无权擅自公开业主的投票资料,业委会仅能公开其自身的资料。五、从业主知情权的实现途径来看。除了复制、查询投票业主的表决票原件,业主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障其知情权。业主如果对投票公示结果有异议,或者对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合理的怀疑,可以申请中立机构或公证机关在各方当事人参与下重新计票,审查结果的正确与否。故判决驳回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

 

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法治意识的逐渐强化,小区业主们更加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积极参加小区的公共管理,关乎业主知情权的纠纷亦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业主知情权作为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使用、收益等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法律、司法解释对业主知情权虽做出了原则性和列举式规定,但因为业主知情权行使界限并不明确,审判实践中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亦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在个案中如何平衡保护业主知情权和信息提供者利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及公共利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案通过对其他业主的业主大会表决票原件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的分析,提出法院在判断业主某项诉求是否属于知情权范畴时,应当考量该项诉求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有正当性、是否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权利实现上是否具有可行性等因素,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简便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一、问题之检视:司法裁判者在处理业主知情权纠纷时所面临的困境

(一)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业主知情权范围不够明确

关于业主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散见于《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仅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定期公布;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对业主知情权最直接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则采取不完全列举的方式,相对厘清了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但因为《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系不完全列举,除了该司法解释列举的四类情况外,关于“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涵射范围,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该条款属于兜底性条款,只是为了法律条文的周延,凡是不属于《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范围内情况和资料,均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一种理解是该条款属于开放性条款,为法官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只要业主系为了行使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与《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前四项具有同样的必要性,均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对《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第五项条款的不同理解,当一些资料的性质和名称无法与法律规定直接对应时,对于是否公开就会产生分歧。本案中,关于业主要求查阅、复制业主大会表决票原件是否支持,因为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列举,司法实践中就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业主的该项诉求不属于《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的范畴,业主必须证明其请求的正当性,如果业主不能证明表决程序中存在诱导业主投票,或者投票存在造假、作弊的情形,要求公开与会业主的全部表决票,不利于保护业主的隐私,故不应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的投票结果进行监督,业主投票程序是否合法,业主投票结果是否公正,均属于业主监督的范畴,业主表决票原件属于业主大会决议佐证材料,应属于业主知情权查阅的范围。正是因为关于业主知情权范围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又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故会导致法官在裁判时陷入困境。

(二)业主诉讼请求的多样化导致存在识别障碍

 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业主行使知情权的诉讼纠纷数量越来越多。但因为业主诉讼能力的不同及主观目的的不同,业主关于知情权的诉讼请求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业主的诉讼请求远远超出《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的范畴。有的业主在诉讼请求中罗列十几项诉求,不管诉求合不合理,不管申请的资料存不存在,不管诉求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布,也不管申请的资料是否被义务主体所掌握,甚至有业主请求公布的部分事项并没有实际发生,业主全部在诉讼中进行主张,这不仅给义务主体造成很重的诉讼负担,也给裁判者审查其诉求是否成立造成很大的障碍。有些业主可能就是滥用知情权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有的业主平时不主张知情权,也不关心小区的管理,在物业服务企业起诉其缴纳物业费时,业主就立即起诉要求查阅、复制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对抗物业服务企业的诉讼,动机明显不纯,有恶意诉讼之嫌。业主诉讼请求的多样化,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审查时亦困难重重。

二、权利之溯源:业主知情权的法理探究和特征分析

要界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必须要清楚业主知情权的法理依据及权利特征。当我们面对个案诉求无法明确是否涵盖在“知情”范围内时,可以回归该诉求的权利本质进行界定。

(一)业主知情权的法理探究

探寻业主知情权的法理依据,就不得不提到业主成员权。业主成员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作为整栋建筑物所有人的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进行管理的权利。业主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业主成员权主要包括共同的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行使管理权的主要方式是参与民主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是信息对称,业主首先要有机会获得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业主只有详细了解小区日常事务的真实全貌,才能就小区管理事项从真实、自主的角度出发,充分行使自己的表决权。而业主知情权能够保障业主获得供作决策参考的关键信息,充分的信息公开也能避免业主大会民主决策过程流于形式,保障业主公共管理权更加落到实处。因此说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成员权的基础,是业主合法行使管理权的必要条件。业主对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进而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等。业主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就是请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公布或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因此,综合来说,业主知情权是实现业主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是业主成员权的基石。

(二)业主知情权的特征分析

《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列举了四种类型的业主知情权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对这四种类型知情权内容的分析,探寻业主知情权的外在特征和内在逻辑,以便在对其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的业主知情权内容进行认定时,从业主知情权的特征方面甄别业主的诉求是否属于可以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1、利益公共性。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的内容应当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相关。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等,都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方式。如果业主申请公布查阅的情况和资料目的不是为了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或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不具有公共属性,而单纯是出于私人目的,则应当予以慎重考虑。

2、内容自治性。业主知情权毕竟属于业主自治的延伸权利,业主知情权内容是允许业主和义务主体协商确定的,业主与义务主体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小区自治规则、管理规约等进行协商确定。

3、信息客观性。业主要求公布、查阅的情况和资料必须是在申请时就客观存在的已有资料。如果相关信息和资料并不存在,或者尚未发生,则不属于业主知情权的保护范畴。不管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还是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都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信息和资料。

4、公众未知性。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是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从未向全体小区业主公示过的信息和材料。如果义务主体已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了相关信息,应当视为业主对已经公示的信息知情,业主不能以个人未注意、不知情为由再来行使权利。

三、路径之解析:在界定业主知情权范围时的司法考量因素

虽然司法解释中对业主知情权范围有兜底性条款的规定,但是因为并无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各地法院对业主知情权的范畴认识并不统一,自由裁量权失去了方向,甚至可能因为立足点和观点的不同,得出截然不同的判断,这不利于司法的统一,亦有损司法权威。通过对本案业主知情权纠纷的审理,笔者认为,在确定某项诉求是否属于业主知情权范畴时,可以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量。

(一)审查业主的诉求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

      业主起诉行使知情权,除了审查其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外,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此处的请求权依据包括两部分,一是看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看是否有合同依据。法律依据应做广义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政府规章及小区自治规则等。因为考虑到法律对业主知情权的范围规定的并不具体,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主知情权的内容会越来越丰富,而法律又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故必须依靠地方性政府规章及小区自治规则等来填补法律的漏洞,通过规范性文件对业主知情权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系小区全体业主讨论通过,如果《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中对业主知情权的内容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业主行使知情权的依据。第二个主要权利来源是合同约定。业主享有的各种权利,很多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可以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提供小区的规划图纸等;还可以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收费标准和具体服务项目等内容。故针对业主的知情权诉求,首先要审查业主的权利来源是否正当合法。胡某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法院首先审查的亦是业主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明确的请求权依据,从权利的合法性方面进行论证。

(二)审查业主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基于成员身份所享有的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是业主实现共同管理权和广泛监督权的一种方式。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不能只是利己,还需具有利他的因素。即业主行使知情权在目的上应当具有正当性。所谓“正当目的”,实践中认为只要业主行使知情权获取信息的目的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关,有利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其目的就具有正当性。审判实践中,有的业主因为和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产生冲突和矛盾,出于个人利益,到法院起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各种信息和资料,实际上并非实质的行使业主知情权。这种名义上是行使业主知情权,实为泄己之私愤,显然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审查业主知情权是否具有正当性,主要看业主是否存在利用知情权谋取私利,是否故意扰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是否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等。业主在起诉时应当明确其行使业主知情权的正当理由,义务主体如果认为业主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三)审查业主行使知情权是否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

切实保障业主正当的知情权,可以有效抑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滥用管理权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在判断业主的某项诉求是否应当予以支持时,应当考虑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权益平衡,不能以保护业主知情权为名,而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业主要求查阅、复制业主大会其他业主的表决票原件。这就涉及业主知情权和其他业主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因为业主表决票原件,除了记载业主的投票权数以外,往往还会附有业主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均属于业主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故业主表决票原件亦属于个人隐私,而且部分业主并不想要他人去查阅自己的选票进而了解自己的投票意愿,故在无其他业主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业主的表决票可能侵害业主的隐私权。业主知情权和业主隐私权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比如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等,业主行使知情权不能以侵害其他业主的隐私权为代价,不能为了个别业主的利益而强求其他业主来让渡自己的隐私权。另,业主知情权可能还会和其他权益产生冲突。如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会计凭证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业主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资料时,人民法院亦应当进行权益衡量,一般情况下亦不予支持。业主行使知情权亦不得干扰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履职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正常经营,如果业主滥用知情权,意图扰乱业主委员会的履职和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宜进行支持。另有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布其他业主的物业费交纳明细,该诉求亦涉及其他业主的隐私,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亦难以获得支持。

(四)审查业主行使知情权是否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遵循简便经济的原则,诉讼是业主行使知情权最后的救济途径。业主可以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义务主体直接提出询问,义务主体应当予以答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基于正当理由对业主的请求予以拒绝,此时业主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知情权。本案中,业主因为对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有怀疑,就起诉申请复制、查阅其他业主的表决票原件。但实际上业主在起诉之前从未与业委会进行过沟通协调,也未提出过相关申请,业委会并没有表态拒绝业主的请求。业委会在业主起诉后才知道业主的具体诉求。其实业主如果对表决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有合理质疑,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保障其知情权,譬如可以申请中立机构或公证机关在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重新唱票,审查结果的正确与否,而非必须通过诉讼方式来行使知情权。

(五)审查业主行使知情权在权利实现上是否具有可行性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其请求查阅和公布的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情况或实际存在的资料,业主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材料和情况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业主自己猜测或杜撰的资料。审判实务中,业主提起知情权纠纷有时是为后续诉讼搜集证据,起诉时并不知道是否存在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于是诉讼请求就非常笼统,甚至会基于自己诉讼的需要就编撰资料的名称,希望通过诉讼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料,然后从中发现对其有价值的材料。如果业主就不存在的资料起诉义务主体要求行使知情权,自然无法获得支持。比如有些资料,因年代久远,义务主体对资料保管不当导致遗失,会导致业主知情权诉请无法实现。业主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亦应当合理、正当。譬如某法院曾审理的一起业主知情权案件,业主起诉要求业委会将维修基金账目张贴于小区的每个门牌号幢前,法院审理后认为此项诉请不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亦有违经济原则,遂判决业委会将维修基金账目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此举彰显了经济简便原则。

四、制度之完善:规范业主知情权的合理建议

(一)定期在信息化平台发布信息和资料

  如今诸多小区都建立了业主微信群,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还注册了公众号,故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向业主公示的情况和资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定期在信息交流平台上进行公示,业主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自助查询相关信息,亦符合简便原则和绿色原则。

(二)对业主知情权诉讼设置前置程序

审判实践中既要保护业主知情权的合理行使,也要防止部分业主滥用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按股东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对股东设置了知情权行使的不同程序。如股东要求查阅的是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则没有特别程序要求。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需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账簿的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需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而业主知情权则可参照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对业主知情权的行使程序进行规范。如业主要求查阅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会计账簿和原始会计凭证,则需要业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的目的。如义务主体认为业主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但需书面答复业主并说明理由。设置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对业主的主张进行筛选,减少业主无端扩大知情权范围、恶意行使知情权等行为。

五、结语

围绕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有一系列重要问题,只有这些问题真正解决,业主知情权方能得到切实保障。而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如何界定,是司法实践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建筑物司法解释》第13条虽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但是在认定业主知情权范围时应当考量哪些因素,实践中并无统一的认识,笔者希望从个案裁判中提炼出符合法律目的的适用规则,以填补法律欠缺,统一裁判尺度。

 

 

 

一审独任审判员:杨标

二审合议庭成员:廖征刘刚易伟玲

编写人:廖征  常晓华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18807409584


 

责任编辑:江闽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