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益诉讼公告
(2023)湘01民初801号
本院受理的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袁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渔业资源损害直接损失60元和间接损失300元,两项共计360 元,依法判令被告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规格≥10cm的青鱼、草鱼、鲢、鳙苗种共18kg,放流至湘江捞刀河河段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专家咨询费9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在长沙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义务巡护渔业水域五次。
二、调解协议内容:
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袁波,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谢家祠组39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袁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波承担渔业资源损害直接损失60元和间接损失300元,两项共计360元,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袁波从市级以上鱼类原良种场购置规格≥10cm的青鱼、草鱼、鲢、鳙苗种共18KG,放流至湘江捞刀河河段水域,修复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
二、被告袁波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专家咨询费900元;
三、被告袁波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先行确认,并义务巡护渔业水域五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袁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联系人:戴莉,陈仪静
电话:0731-85798399,85798487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