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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8-31 17:02:26 打印 字号: | |

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9月29日止。公告期间,如对本案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

    联系方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电话:85798399,85798487。



附: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老屋园路东玺门M4栋1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CF55K94D,法定代表人:唐超。

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案中,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加工制作成食品予以销售,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不持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告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费用43500元以及鉴定费用3200元,该款项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后上缴国库;

二、被告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先行确认。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或捺印后,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满后,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出具调解书。

本协议一式三份,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长沙市通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各一份。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8月31日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肖玲 袁建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