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经查,2021年11月份,从外省来长沙打工的小李经人介绍进入了长沙某装饰公司从事设计师岗位工作,月工资为底薪加绩效模式,底薪3000元,绩效为单产值3%。2022年10月份,小李从公司离职。
因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小李缴纳社会保险,小李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长沙某装饰公司支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0元。但长沙某装饰公司抗辩称公司与小李签了《员工入职登记表》,约定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试用期等内容,已经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性质,应当认定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不应再另外支付双倍工资。后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长沙某装饰公司支付小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30000元。
仲裁生效后,长沙某装饰公司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是小李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冻结了长沙某装饰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案款。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带领法警前往长沙某装饰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准备依法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搜查。长沙某装饰公司负责人见状急忙把执行法官拉到一边,请求法院不要对公司财务资料进行搜查,并表示自己愿意为公司垫付30000元执行案款。为了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执行法官同意了公司负责人的请求,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长沙某装饰公司负责人将全部案款支付到法院执行账户,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设立该条文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提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方便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书面证据进行维权。因此,用人单位用工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而《员工入职登记表》仅具备了劳动合同的部分要素,且该表由用人单位管理掌握,并不能达到便利劳动者举证维权的目的,不能与书面劳动合同相提并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