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已裁定受理长沙海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为长沙海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长沙海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联系方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26楼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尹浩铭,18670721315;宋辉,1521103431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长沙海真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地点、时间及方式将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