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受理了(2018)湘01民初6116号原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擅自倾倒、堆放、遗撒来自大洋厂的危险废物,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大洋厂生产的经检测认定为危险废物的残留物,发生危险废物在非法转运中泄漏破坏了长沙县、宁乡市的生态环境。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依法消除危险,及时处置存放在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或存放在湖南瀚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已经处置完毕,判令其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共计255 840元。2、判令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共同支付处置长沙县、宁乡市境内污染事件的相关费用,包括: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清运暂存等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54635元、应急监测费用209 590元、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17590元,共计281815元。3、判令彭寿保、郑会林、葛海湖、魏珊、张彬、刘新成、方红涛通过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