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近日受理了(2018)湘01民初6281号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被告长沙天创环保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件。
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称,被告长沙天创环保有限公司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沩水,经环保部门查处,对其作出100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被告主观恶意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在受到行政处罚后,还应当依法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非法排放污水等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环境受到损失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500万元(最终以鉴定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所需支付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8万元(最终以确定金额为准);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勘验、检测、司法鉴定等全部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