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初227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与被告陈阳奎、吴伟明、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赤霞走马峡采石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会同当地环保及林业部门多方督促及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协议内容公告。
联系人:王晓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731-85798357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15日
调 解 协 议
原告:长沙绿色潇湘环保科普中心
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一段518号阳光壹佰15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盛,理事长兼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钰、周翠芳,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阳奎,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810282118,住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石塘组302号。
被告:吴伟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7111172155,住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寿家段组28号。
被告: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赤霞走马峡采石场
住所地: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
投资人:陈学科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2008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虽取得了合法的采矿许可证,但其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石塘组经营赤霞走马峡采石场,进行露天开采片石,造成林地毁坏。被告行为破坏了森林生态服务功能,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现被毁坏林地已经由被告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完成复绿,并经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被告按照《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并结合当地林业部门执行的森林抚育技术标准和要求抚育管护二年。
二、三被告不能按第一项履行,应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万元,并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
三、被告于本协议生效时共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费用218700元。上述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本案的生态环境修复或公共生态环境修复。
四、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应从2018年10月起二年内,在每年6月、12月,向法院及原告通报复绿、抚育管护进展情况,并接受原告及社会监督。原告有权随时到现场检查复绿、抚育管护情况。
五、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赤霞走马峡采石场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股东或责任人进行追偿。
六、如长沙县江背镇乌川湖村赤霞走马峡采石场今后取得合法采矿手续,对应范围内的造林及养护根据采矿手续的要求行使。
七、被告于本协议生效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864.54元、调查费1792.96元。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15285元,减半收取764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