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中法〔2018〕31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 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院机关各部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为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律师调解员,我院确定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名册》(第一批)(附件一)一并予以公布。
2018年5月8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规定(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律师调解工作的管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号)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湖南省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湘司发【2017】24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长司发【2018】7号),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解,是指将起诉到本院的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在取得当事人同意后,在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本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律师调解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依法调解。律师调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自愿。律师开展调解工作,应当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程序的选择权,保障其诉讼权利。
——坚持调解中立。律师调解应当保持中立,不得有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言行,维护调解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坚持调解保密。除当事人一致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调解事项、调解过程、调解协议内容等一律不公开,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
——坚持便捷高效。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注重工作效率,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调解方式方法和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
——坚持有效对接。加强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 律师调解员可以调解起诉到本院的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第五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中心,安排专职人员从事诉调对接工作和律师调解工作室的日常管理,诉讼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主任,诉讼服务中心负责选聘律师调解员,指导律师调解工作,管理律师调解员名册,建立律师调解档案。
二、律师调解员的管理
第六条 本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本院律师调解员名册内的律师在律师调解工作室值班、接受本院委派或者委托案件的调解。
第七条 本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向当事人提供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调解员名册,并在律师调解工作室、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和选择。
第八条 律师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执业3年以上,且每年一般应独立承办案件5件以上;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近3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行业处分,无其他不良记录;有较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开展调解工作。
第九条 律师申请担任调解员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向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局提出申请,经负责日常监管的司法局审查后,由长沙市司法局商本院审核同意,列入律师调解员名册,并交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对于进入适宜律师调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值班律师或者律师调解员名册内的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由诉讼服务中心指定。
第十一条 一般案件由一名律师调解员进行独任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律师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并由律师调解工作室指定一名调解员主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调解员。
第十二条 律师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公正调解的;
(四)律师调解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当事人没有要求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主动回避。当事人一致同意继续调解的,律师调解员可以继续主持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本院律师调解员名册内的律师调解员的回避,由律师调解工作室主任决定。
当事人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经审查符合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另行选择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三条 本院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本院专项预算,向律师调解员发放补贴。
第十四条 律师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沙市司法局商本院取消其资质:
(一)调解工作中违反回避规定的;
(二)调解工作中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三)调解工作中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
(四)调解工作中不尽职尽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调解工作中违规收费的;
(六)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七)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第十五条 律师调解员因各种原因申请终止律师调解工作的,应当向长沙市司法局提出,由长沙市司法局做出决定后,函告本院。
三、调解程序
第十六条 律师调解工作,可以在本院的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也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在律师调解员的办公场所或其他合适的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委派或委托律师调解期限从律师调解员签收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移送的《委派律师诉前调解函》或《委托律师诉中调解函》次日起算,不超过15日,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填写《延期调解同意书》,且书面同意延长的调解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律师调解期限不计入立案登记审查期限和案件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诉讼服务中心和立案一庭的立案人员要做好诉前调解指引工作,对来本院申请登记立案的民商事纠纷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认为有可能通过律师诉前调解解决纠纷的,应当告知律师调解的优势、诉讼成本、诉讼风险等,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优先选择委派律师调解方式快速有效解决纠纷。
案件承办法官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应当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选择委托律师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 律师调解员开始调解前,首先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意见,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和承诺不会有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规避法律等虚假调解行为后,律师调解员方能开始着手调解。
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律师调解员应当要求和指导当事人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该《送达地址确认书》在诉讼程序可以作为已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二十条 律师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认真审阅和研究案件材料,掌握案件争议焦点,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
(一)分别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
(四)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律师调解员主持调解的案件,应当以《调解情况登记表》等书面形式记载争议事项和调解情况,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即使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也应当记载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有客观证据证明该事实系虚构或者不真实;
(二)该事实系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认可的主观陈述,且当事人不同意将该陈述用于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条 登记立案前,立案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等方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甄选,并将适宜调解的案件移交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指导当事人填写《诉前律师调解申请书》后,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委派本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进行诉前调解,或者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接受委派或当事人确认律师调解员后,诉讼服务中心制作《诉前委派律师调解函》,连同起诉材料和案件材料复印件及《诉前律师调解申请书》移送律师调解员签收。
经律师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调解协议内容及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将履行情况记入调解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和律师调解员在笔录上签字,该纠纷即时解决。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内容不能及时履行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诉前调解程序终结,律师调解员应当在三日内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诉前委派律师调解回复函》,连同《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载》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起诉材料和案件材料退回诉讼服务中心。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服务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退回的案件材料转交立案一庭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组织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当事人意愿、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等方面对适宜调解的案件进行甄选,在当事人同意选择律师调解的前提下将案件材料复印件转交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指导当事人填写《诉中律师调解申请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律师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
确认律师调解员后,诉讼服务中心制作《诉中委托律师调解函》,连同起诉材料和案件材料复印件及《诉中律师调解申请书》移送律师调解员签收。
经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合同约束力。律师调解员应当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申请出具调解书,是否准许撤诉或者出具调解书,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依法审查决定。
调解程序终结,律师调解员应当在三日内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诉中委托律师调解回复函》,连同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载》、《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起诉材料和案件材料复印件退回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中心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承办法官。达成调解协议的,审判组织可以允许当事人撤诉,或者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经审查不准撤诉以及不出具调解书的,审判组织应当及时审判。
四、程序衔接
第二十五条 调解结束后,律师调解员应当将调解结果告知本院。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本院经过审查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本院应当及时立案或者审判。
第二十六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内容的,债权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审查后依法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经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予以司法确认的裁定,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经律师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律师调解员应当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调解和执行调解协议的相关费用由未履行协议一方当事人全部或者部分负担。
第二十九条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免收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律师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条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本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当不予委派调解。
案件调解过程中,律师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或者发现当事人有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等行为的,应当中止调解,及时向本院报告。对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在调解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或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律师调解案件的档案管理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立案前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案卷材料的整理立卷归档。审判组织负责将立案后委托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调解情况登记表》、《诉中委托律师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记载》、《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随审判案件归档。
五、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一: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名册
(第一批)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业机构 |
律师事务所住所 |
|
1 |
彭春艳 |
女 |
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劳动中路61号香舍花都会所栋1001 |
|
2 |
彭荣湘 |
男 |
湖南碧灏(长沙)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3楼 |
|
3 |
刘婧 |
女 |
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104号 |
|
4 |
李志春 |
男 |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614号 |
|
5 |
廖小飞 |
男 |
湖南德都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德思勤城市广场A5栋1409 |
|
6 |
何名 |
男 |
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南路珊瑚大酒店 |
|
7 |
奉中华 |
男 |
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华泰尚都大厦(律政服务大楼)14楼 |
|
8 |
杨杰华 |
男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A座20楼2001室 |
|
9 |
陈金贵 |
男 |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901 |
|
10 |
王齐 |
男 |
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12号银海大厦1705室 |
|
11 |
李可建 |
男 |
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湘府中路白沙世纪佳园西3-701 |
|
12 |
阳明武 |
男 |
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沿江大道320号金色屋顶南栋1906室 |
|
13 |
周晋 |
女 |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九号星城荣域C座七楼 |
|
14 |
庄重 |
男 |
湖南湘建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3012、3013、3509 |
|
15 |
陈南泉 |
男 |
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芙蓉中路468号湖南财富中心富座1212室 |
|
16 |
周光明 |
男 |
湖南正方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解放中路235号定王府235号B-604 |
|
17 |
梁春兰 |
女 |
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 |
湘江北路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2栋2303 |
|
18 |
谢清平 |
女 |
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四方坪长城万富汇金座21楼 |
|
19 |
文同爱 |
男 |
湖南瀛湘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469号高桥华雅国际财富中心1405 |
|
20 |
王爱平 |
男 |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 |
|
21 |
谌晨曦 |
男 |
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C、D、H栋1407、1408、1417 |
|
22 |
孙治钢 |
男 |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湘江中路万达广场c2栋17楼 |
|
23 |
林玉宇 |
女 |
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
八一路59号省科技厅机关二院信息楼9楼 |
|
24 |
晏庆云 |
男 |
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6栋1022室 |
|
25 |
黎莹 |
女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 |
|
26 |
刘银龙 |
男 |
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人民东路46号铭诚国际1020室。 |
|
27 |
严冠军 |
男 |
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律政服务大楼16楼23-32号房 |
|
28 |
王大造 |
男 |
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解放中路18号华侨大厦 |
|
29 |
周志勇 |
男 |
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新民路1号 |
|
30 |
周金平 |
男 |
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芙蓉中路388号定王大厦28楼 |
|
31 |
陈剑 |
男 |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九号星城荣域C座七楼 |
|
32 |
李静龙 |
男 |
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人民东路162号左岸右岸公寓1号楼1401、1421房 |
|
33 |
方小波 |
男 |
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八一路399-19号壹号座品A座1411-1412 |
|
34 |
谢长宇 |
男 |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
|
35 |
吴晓 |
男 |
湖南云桥律师事务所 |
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17楼1701室 |
|
36 |
姜守瑞 |
男 |
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 |
|
37 |
李萍 |
女 |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中欣国际1701 |
|
38 |
贾肖虎 |
男 |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九号星城荣域C座七楼 |
|
39 |
韩颖 |
女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 |
|
40 |
张华 |
男 |
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 |
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1205室 |
|
41 |
王智军 |
男 |
湖南超前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人民中路32号雨花大厦1817室 |
|
42 |
罗军 |
男 |
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华泰尚都大厦(律政服务大楼)14楼 |
|
43 |
张自海 |
男 |
上海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紫薇路8号华泰尚都大厦(律政服务大楼)14楼 |
|
44 |
孔瑶 |
女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 |
|
45 |
费思易 |
男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 |
|
46 |
张鹏 |
男 |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 |
|
47 |
胡剑霞 |
女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
黄土岭汇金国际银座2727室 |
|
48 |
黎毅峰 |
男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黄土岭汇金国际银座2727室 |
|
49 |
刘业弘 |
女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黄土岭汇金国际银座2727室 |
|
50 |
刘异 |
男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黄土岭汇金国际银座2727室 |
|
51 |
石磊 |
女 |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黄土岭汇金国际银座2727室 |
|
52 |
张凤连 |
女 |
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号建安新商汇21层 |
|
53 |
张慧 |
女 |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
|
54 |
陆刚 |
男 |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紫峰B座601室 |
|
55 |
刘小娇 |
女 |
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银杉路31号绿地中央广场紫峰B座601室 |
|
56 |
曾鼎忠 |
男 |
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迎新路499号御溪国际2栋 |
|
57 |
袁水莲 |
女 |
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火炬路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南一栋 418-419室 |
|
58 |
谭继平 |
女 |
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企业公馆5栋1602室 |
|
59 |
张异 |
女 |
湖南齐顺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12号银海大厦1705室 |
|
60 |
董清华 |
男 |
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大厦1栋A座20楼 |
|
61 |
刘章武 |
男 |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
|
62 |
周理 |
男 |
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528号现代华都小区五栋一单元1501室 |
|
63 |
夏尔琪 |
男 |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
雨花区劳动西路528号大华宾馆28楼 |
|
64 |
吕建伟 |
男 |
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 |
岳麓区金星中路438号3栋1001-1005,1012-1014 |
|
65 |
张洪刚 |
男 |
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
开福区四方坪长城万富汇金座21楼 |
|
66 |
肖社生 |
男 |
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 |
芙蓉区八一路59号省科技厅机关二院信息大楼9楼 |
|
67 |
蒋烨丽 |
女 |
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 |
天心区湘府中路白沙世纪佳园西3-701 |